
确定审核发现的原则是()。A.应以可以预见的分析结果为依据 B.应以获得并验证的证据为基础 C.应获得审核方认可 D.应符合认证机构要求
确定审核发现的核心原则是以获得并验证的证据为基础,对应选项 B。这一原则贯穿审核全过程,要求审核员通过客观收集、验证与审核准则相关的记录、事实陈述或其他信息(即审核证据),再将其与审核准则对照评价,最终形成审核发现。
审核证据是审核发现的基石
审核证据被明确定义为“与审核准则有关的并且能够证实的记录、事实陈述或其他信息”,而审核发现则是“将收集到的审核证据对照审核准则进行评价的结果”。两者的关系如同地基与建筑——没有经过验证的证据,审核发现便成为无源之水。例如,若审核员仅通过主观推测认定某流程不符合标准,而非基于现场观察记录或文件证据,该结论将因缺乏证据支持而无效。
“基于证据的方法”是核心审核原则
审核的七大原则之一明确要求“基于证据的方法”,强调审核结论必须建立在可证实的证据基础上,禁止凭主观臆断或推测下结论。这一原则在实际操作中表现为:审核员需通过交谈、查阅文件、现场观察等多种方式收集证据,并确保其真实性(如核对文件原件、验证记录的一致性)。例如,某认证机构因审核员伪造现场审核资料被查处,正是违背了证据真实性要求。
其他选项的排除逻辑
A. 以预见的分析结果为依据:审核发现需基于已验证的事实,而非预先设想的结果。若仅依赖“预见分析”,可能导致审核偏向性,违背客观性原则。
C. 获得审核方认可:审核方(通常指受审核组织)的认可并非必要条件。审核发现的客观性要求其不受审核方主观意愿影响,即使存在争议,仍需以证据为最终依据。
D. 符合认证机构要求:认证机构的要求需服从审核准则和证据原则。如文档8中多家机构因伪造证据被处罚,证明机构自身规定不能凌驾于证据真实性之上。
为确保证据有效,审核员需遵循“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的原则,具体包括:
关联性:证据需直接与审核准则相关(如质量手册中的条款对应);
真实性:通过原件核对、多方印证等方式排除伪造可能(如文档9中通过超市卡面额异常识破虚假供述);
合法性:证据收集过程需合规(如避免刑讯逼供或非法搜查获取的材料)。
例如,在ISO体系审核中,若发现某生产记录缺失,审核员需同时核查相关操作规范、员工证言等旁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后才能判定为不符合项。
审核发现的本质是“证据与准则对照的结果”,其科学性和权威性完全依赖于证据的质量。无论是体系认证、司法调查还是内部审计,“以获得并验证的证据为基础”始终是确保审核公正、结论可信的生命线。这一原则不仅是对审核员职业素养的要求,也是防范审核舞弊(如文档8中的伪造证据行为)的根本保障。
思考:如果某企业对审核发现提出异议,审核员应如何通过证据回应质疑?(提示:需展示证据收集过程的合规性、证据与准则的对应关系,以及证据间的相互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