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其他事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该说法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因此,题干中“从业人员超过30人”的表述不准确,正确标准应为“从业人员超过100人”。这一规定旨在根据企业规模和风险等级差异化配置安全管理资源,既确保安全管理力量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也避免对中小企业造成过度负担。实际执行中,生产经营单位还需结合自身行业风险特性,动态调整安全管理力量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