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冲突规范由()组成。A.假定、处理 B.假定、制裁 C.范围、系属 D.制裁、系属
冲突规范的结构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组成,这一特殊构造使其区别于一般法律规范的“假定、处理、制裁”模式。
范围是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或法律问题,例如“不动产所有权”“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等具体对象。系属则指明该法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如“不动产所在地法”“侵权行为地法”。两者通过“适用”等关联词连接,形成完整的冲突规范逻辑结构,例如“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中,“不动产物权”是范围,“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是系属。
这种结构设计使冲突规范仅起间接调整作用——它不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而是通过系属指引特定国家的实体法作为准据法。例如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6条“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需结合具体案件中不动产所在地的实体法才能最终确定权利义务。
答案:C.范围、系属
这一结构为何不包含“制裁”要素?因为冲突规范本质是法律适用的“路标”,其功能在于选择准据法而非直接判定法律后果。理解这一点,就能明白为何“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类规范中,找不到传统法律规范的制裁条款——它的“制裁”隐含在被援引的实体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