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济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标志之一是()。A.经济法的地位 B.经济法的本质 C.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D.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核心标志在于其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的独特性。根据法律部门划分的核心标准,调整对象的特殊性是区分法律部门的首要依据,而经济法以“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为专属调整对象,这是其他部门法如民商法、行政法等均不涉及的领域。在此基础上,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强化了其区别性——与民法强调“自由、平等、个体公平”不同,经济法以“国家适度干预”“维护公平竞争”“平衡协调”和“责权利效相统一”为核心原则,突出社会整体利益保护和实质公平追求。
从具体对比来看,民商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侧重私人利益保护;行政法聚焦行政权力的规范与控制,以程序正义为核心;而经济法则专门调整国家干预经济过程中形成的调制关系,兼具公权介入与私权调整的双重属性。这种调整对象的专属性和原则导向的社会性,共同构成了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根本标志。例如,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财政法对国民经济总量的调控,均体现了经济法通过特定原则介入经济运行的独特功能。
因此,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如适度干预、公平竞争)既是其调整对象特殊性的集中体现,也是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本质特征。选项中C.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最符合这一逻辑,因为它直接反映了经济法在价值取向和调整方法上的不可替代性。
答案: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