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属于国际法的直接渊源的选项包括()。A.国际组织的决议 B.国际惯例 C.一般法律原则 D.国内判例
国际法的直接渊源以《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为核心依据,明确包括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以及确立当事国承认规则的国际条约(题目未列出条约选项)。国际习惯需满足"通例之证明"和"经接受为法律"两项要件,例如外交特权与豁免原则的形成;一般法律原则则指"文明各国所承认"的普遍法律理念,如善意履行义务原则。
国际组织决议(选项A)通常不具备直接法律拘束力,多属于"软法"范畴,仅反映国际社会共识而非强制规范。国内判例(选项D)在《国际法院规约》中被明确列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而非直接渊源。因此正确选项为B.国际惯例和C.一般法律原则。
这一分类体现了国际法渊源的"形式要件"特性——只有具备明确法律拘束力的表现形式才能成为直接渊源。当条约与习惯缺失时,一般法律原则可发挥兜底作用,例如国际法院在"北海大陆架案"中对公平原则的适用,展现了渊源体系的互补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