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哪些职权?()A.监督管理人 B.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C.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D.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会议作为破产程序中的核心议事机构,依法行使多项关键职权。题目中的四个选项均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具体依据如下:
A. 监督管理人
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履职行为享有监督权,包括审查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变价及分配过程,确保管理人依法公正执行职务。这一职权在多部法律文献中被明确列为债权人会议的核心职责之一。
B. 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债权人委员会作为债权人会议的常设监督机构,其成员由债权人会议选任和更换。这一程序需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并最终由人民法院书面认可,体现了债权人对破产程序的深度参与。
C. 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债务人是否继续营业的决定权由债权人会议行使。这一职权直接关系到破产财产的保值增值及债权人的受偿利益。
D. 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当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存在不能胜任职务或不公正履职等情形时,有权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并对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标准进行审查监督。这一权利既保障了债权人利益,也构成对管理人履职的有效约束。
上述职权共同构成了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的核心地位,通过集体决策机制平衡各方利益,推动破产程序高效、公正进行。实践中,债权人会议需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对涉及债权人重大利益的事项(如重整计划、财产分配方案等)进行表决,确保破产程序的合法性与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