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这一条款明确了政府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的法定职责,其核心在于通过系统性宣传提升全民安全素养,构建"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社会共识。
安全生产意识的培育需要多元化传播体系支撑。实践中,政府部门通过"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等品牌活动,结合传统媒体与新媒体融合传播,形成了覆盖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移动端的立体化宣传网络。例如,利用微博、微信等平台开展案例警示教育,推动安全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使抽象的法律条款转化为公众可感知的生活常识。202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报告显示,这类宣传已显著提升全社会安全意识,为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奠定了思想基础。
这种宣传不是单向信息灌输,而是通过"以案释法"等互动形式促进公众参与。如梅林司法所联合多部门开展的普法活动,通过剖析典型事故案例、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让群众直观理解安全生产与自身利益的关联性。当安全意识转化为社会群体的自觉行动,就能形成"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多元共治格局,这正是安全生产法立法宗旨的生动体现。
思考这一条款的深层意义:在城镇化快速发展的今天,燃气安全、高层建筑消防等新风险不断涌现,唯有持续强化全民安全意识,才能将法律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每个人既是安全生产的受益者,也应是义务宣传员——当"安全第一"成为社会集体潜意识,方能真正筑牢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