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A.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B.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C.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D.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A、B、C选项的行为在情节较重时均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而D选项属于性质更严重的独立处分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
《条例》明确将“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列为组织纪律问题,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这里的“隐瞒不报”特指对房产、投资、婚姻变化等与权力行使关联密切的家事、家产情况故意隐瞒,如山西省长治市检察院原检察长原维宁“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即属此类。
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
谈话函询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党员需如实回应组织询问。若在函询中否认、隐瞒或歪曲事实,情节较重的将面临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例如,中盐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程同海因“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被查处。需注意,若同时提供虚假材料掩盖事实,则升级为违反政治纪律的“对抗组织审查”。
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
党员在首次登记填报出生日期、学历、工作经历等档案信息时,若存在漏报、错报等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此类行为与“篡改、伪造”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原始填报环节的失实,后者是对已有档案的恶意修改。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行为危害性更大,《条例》单独规定其处分标准:无论情节轻重,均直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如虚构任职履历、伪造关键凭证),则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典型案例包括上海市宝山区原区长高奕奕“虚构任职履历并伪造个人档案资料”,以及江苏省委原常委王立科“篡改、伪造个人档案”,两人均被从重处理。
行为节点:“不如实填报”发生在档案建立阶段,“篡改伪造”发生在档案使用阶段;
主观恶性:隐瞒不报、函询不实多为“被动隐瞒”,而篡改伪造属于“主动造假”,对党忠诚义务的违反更为严重;
处分梯度:ABC选项需满足“情节较重”才触发处分,D选项无此前提,体现“严惩档案造假”的鲜明导向。
结论:本题正确答案为A、B、C。这些行为共同指向党员对组织忠诚义务的违反,而档案造假因破坏组织信任基础,被《条例》设定为更高层级的纪律责任。从山西王春乐“不按规定报告个人事项”到上海高奕奕“伪造档案”的案例对比可见,党纪对“欺瞒组织”行为的规制呈现阶梯化特征,既划定底线,也严惩恶性造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