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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规定政府储备物资也可以用公允价值计量。()

政府会计规定政府储备物资也可以用公允价值计量。()

政府会计规定中,政府储备物资不可以用公允价值计量。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第七条明确规定,政府储备物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无论是外购、委托加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还是盘盈等方式取得的储备物资,其成本确定均基于实际成本、评估价值或重置成本等,而非公允价值。

在后续计量中,政府会计主体发出储备物资时需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计价法确定成本,同样未涉及公允价值计量。虽然政府会计的资产计量属性包含公允价值,但准则明确要求“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且仅在特定条件下可采用其他属性。目前所有官方文件均未提及政府储备物资适用公允价值的情形,其核算始终以成本为核心基础。

这一规定与政府储备物资的公共属性密切相关——作为应对国家安全、灾害等特定需求的战略资源,其价值稳定性和可追溯性要求远高于市场波动性,成本计量更符合“受托责任”的政府会计目标。如果未来政策允许对部分市场化储备物资采用公允价值,可能需要配套建立专门的估值机制和披露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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