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党的各级党组织都要普遍实行巡视制度。
中国共产党的巡视制度是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历经百年发展形成了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监督体系。这一制度始于1928年制定的巡视条例,经过新时代的创新实践,已构建起“中央巡视、省级巡视、市县巡察”三级联动格局,成为党之利器、国之利器。
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巡视制度实行分级负责: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设立巡视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实现对所管理党组织的巡视全覆盖;中央部委、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可根据需要开展巡视;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党委则建立巡察制度,形成上下贯通的监督网络。这种设置既确保了中央权威,又实现了监督下沉——例如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巡视开展12轮,首次实现一届任期内全覆盖,揭露了山西系统性腐败、辽宁拉票贿选案等重大问题,中央纪委立案审查的中管干部案件中超60%线索来自巡视。
巡视工作采用“虚实结合”的组织模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常设)由纪委书记任组长,组织部部长任副组长,负责统筹规划;巡视组(临时)实行“一次一授权”,组长多为省部级干部,避免固定关系滋生风险。这种机制既保证了监督的独立性,又通过“巡视—反馈—整改—问责”闭环形成震慑。例如2013年中央巡视重心调整后,发现问题线索数量较此前增长5倍,凸显“发现问题、形成震慑”的核心职能。
党的十九大将巡视制度单列党章条款,明确“一届任期内全覆盖”要求,同时推动巡视与巡察上下联动、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实践中,巡视组既聚焦“四个落实”(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又创新“专项巡视”“机动巡视”等方式,精准打击腐败和作风问题。数据显示,仅十八届中央巡视就处理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数万件,干部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
从革命年代的“巡视条例”到新时代的“利剑高悬”,巡视制度始终是党实现自我净化的重要途径。当前,随着《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2024年修订版的实施,巡视监督正朝着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深化,为破解“历史周期率”提供了中国方案。这一制度的生命力,既源于对古代御史制度的文化传承,更在于其始终与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同频共振——当巡视剑锋所指“老虎”“贪蝇”无所遁形时,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便是其最坚实的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