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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化妆品公司(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1月份发生下列业务: (1)委托乙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工高档香水精5吨,甲公司提供的自产原材料不含税价格为40万元,乙公司收取不含税加工

甲化妆品公司(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1月份发生下列业务: (1)委托乙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工高档香水精5吨,甲公司提供的自产原材料不含税价格为40万元,乙公司收取不含税加工费8万元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公司加工完毕后,甲公司委托丙运输公司将高档香水精运回甲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输费2万元。乙公司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 (2)外购生产用机器设备一台,从供货方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税额为3万元,货款已付并投入生产使用。 (3) 领用委托乙公司加工收回的高档香水精2吨,用用于生产普通洗发水,生产的洗发水于当月全部销售,取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10万元,支付不含税运费8万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4)领用委托乙公司加工收回的高档香水精3吨,用用于生产高档化妆品,生产的高档化妆品于当月销售80%,取得含税收入550万元,另收取包装费20万元。 已知:甲公司月初有上期留抵的增值税22万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于当月通过税务机关认证并申报抵扣;高档化妆品适用消费税税率为15%,交通运输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1%。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一、委托加工环节消费税计算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高档香水精,因乙公司无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需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消费税。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从价定率计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 (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15%。

材料成本:甲公司提供的自产原材料不含税价格40万元

加工费:乙公司收取的不含税加工费8万元(不含增值税)

组成计税价格=(40+8)÷(1-15%)=56.47万元

乙公司代收代缴消费税=56.47×15%=8.47万元

注意:运输香水精的运费2万元属于委托方负担的额外费用,不计入加工费或材料成本。

二、增值税计算

(一)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

加工费进项税:8万元×17%(2017年增值税税率)=1.36万元

运输费进项税:2万元×11%(交通运输服务税率)=0.22万元

外购机器设备进项税:3万元(直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洗发水运费进项税:8万元×11%=0.88万元

合计进项税额=1.36+0.22+3+0.88=5.46万元

(二)当期销项税额

销售普通洗发水:不含税销售额110万元×17%=18.7万元

销售高档化妆品:含税收入(550+20)万元需价税分离,即570÷(1+17%)×17%=82.82万元

合计销项税额=18.7+82.82=101.52万元

(三)应纳增值税

当期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101.52-5.46-22=74.06万元

三、生产销售环节消费税计算

(一)领用香水精用于生产普通洗发水

普通洗发水不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根据税法规定,已税消费品用于非应税项目的,已纳消费税不得抵扣。甲公司领用2吨香水精对应的消费税=8.47万元×(2/5)=3.39万元,需计入当期成本,不得抵扣。

(二)领用香水精用于生产高档化妆品

生产高档化妆品时,已税香水精的消费税可按领用比例抵扣。

可抵扣消费税=8.47万元×(3/5)=5.08万元

销售高档化妆品计税依据:含税收入550万元+包装费20万元=570万元,价税分离后不含税销售额=570÷(1+17%)=487.18万元

应纳消费税=487.18×15%-5.08=73.08-5.08=68万元

四、总结

 

税种 金额(万元)
委托加工消费税(代收代缴) 8.47
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 68
应纳增值税 74.06

 

关键结论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如普通洗发水),已纳消费税不得抵扣;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如高档化妆品),可按领用比例抵扣。

价外费用(如包装费)需并入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

思考:若甲公司将委托加工的香水精直接对外销售,是否还需缴纳消费税?(提示:需对比售价与受托方计税价格,若售价高于计税价格,需补缴差额部分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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