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师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处分期结束解除后,应自动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A. 正确 B. 错误
教师受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处分期满解除后不会自动恢复原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这一结论的核心依据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处分解除仅意味着教师在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时“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需通过重新竞聘或岗位晋升程序才能回到原等级。例如,某教师因处分从高级岗位降至一级岗位,处分解除后,其工资仍按一级岗位标准发放,需通过学校正常的岗位竞聘流程,满足高级岗位聘用条件(如教学业绩、职称评审等),才能重新晋升。
工资待遇方面,处分期间调整后的薪级工资和岗位工资也不会直接恢复。根据规定,受处分后工资按新岗位确定,处分解除后可正常参与后续工资晋级或调整,但需从新岗位的工资标准起步计算。例如,某教师受处分后薪级工资降低两级,处分解除后次年起可按规定增加薪级工资,但需逐步恢复,而非直接回到原水平。
因此,题干中“自动恢复”的表述与法规不符,答案为B. 错误。处分解除为教师提供了重新发展的机会,但原岗位等级和待遇的恢复需依赖个人表现和单位正常晋升机制,而非法定自动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