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融机构应当对()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开展实时监测,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与名单相关的,应当在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A.中国政府发布的或者要求执行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B.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C.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涉嫌恐怖活动的组织及人员名单。
金融机构应当对三类恐怖活动组织及人员名单开展实时监测,包括中国政府发布或要求执行的名单、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所列名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涉嫌恐怖活动的组织及人员名单。这一要求在《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中明确规定,体现了我国反洗钱与反恐融资监管的多层次性和国际义务的统一性。
从法律依据看,中国政府发布的名单主要指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并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例如公安部曾发布的三批恐怖活动组织及人员名单。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名单则需通过外交部发布的执行通知落实,这是履行国际义务的关键环节,如中国人民银行曾多次转发联合国相关决议涉及的名单要求金融机构核查。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名单则具有动态补充性,涵盖监管实践中发现的其他高风险组织及人员,体现风险为本的监管原则。
金融机构在监测中若发现客户或交易对手与上述名单相关,需立即采取双重报告机制:既要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也要以电子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并按主管部门要求采取资产冻结等措施。这种"双线报告+即时处置"的模式,在《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中进一步细化,要求金融机构制定内部操作规程,指定专门机构跟踪名单变动,确保响应时效性。
值得注意的是,名单监控范围随监管升级不断完善。2025年《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义务主体扩展至"任何单位和个人",并明确三类名单包括重大洗钱风险组织,反映出从单一反恐融资向综合风险防控的转变。这与FATF评估要求相衔接,旨在解决此前定向金融制裁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为第五轮FATF互评估做准备。实践中,金融机构需通过技术系统实现名单实时更新与回溯性调查,例如将相关名单分类为"特殊管控级",实施停止服务、资金冻结等最严格措施。
当前监管框架既立足国内安全需求,如《反恐怖主义法》对恐怖活动组织认定的规定,也兼顾国际合作义务,如联合国安理会第1373号决议关于反恐怖融资的要求。这种双重属性决定了金融机构名单监控工作需同时满足公安部、外交部、人民银行等多部门的管理要求,形成覆盖事前预防、事中监测、事后处置的全流程管控体系。未来随着《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名单监控的标准化和精细化程度将进一步提升,推动反洗钱工作从合规驱动向风险驱动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