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A.最低档工资的80% B.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C.最低档工资的70% D.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70%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一规则源自《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核心是通过双重基准保障劳动者权益:既可以选择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也可以选择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两者满足其一即可,但最终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例如,若劳动合同约定正式工资为5000元,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4000元(5000×80%);若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为3500元,其80%为2800元,此时应优先适用更高的4000元标准。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3000元,即使按约定工资80%计算的4000元高于该标准,也需以4000元为准;反之,若约定工资的80%仅为2500元,则必须按300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这种"或择其一+最低工资兜底"的模式,既防止企业滥用试用期压低工资,又赋予用人单位一定灵活性。劳动者若发现工资未达标,可通过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维权。职场中,你是否遇到过试用期工资争议?又是如何解决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