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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数量的垄断协议 名词解释

限制数量的垄断协议 名词解释

限制数量的垄断协议,又称“数量卡特尔”,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通过协议、决定或协同行为,共同限制商品生产或销售数量的横向垄断行为。这种行为通过人为减少市场供给,间接推高商品价格,本质是经营者以牺牲消费者利益为代价维持超额利润的协同策略。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及配套规定,此类协议的表现形式包括三类:一是直接限制产量,如约定停产、固定产能或限定特定品种型号的生产规模;二是限制销售数量,例如协议控制市场投放量;三是其他实质性限制产销量的行为,如通过行业协会决议间接调控市场供应。典型案例中,若10家手机厂商约定每月仅合计生产5万部智能手机,而非自由竞争下的10万部,即构成此类垄断。

作为横向垄断协议的核心类型之一,限制数量行为因直接破坏市场竞争机制而被《反垄断法》明确禁止。法律将其与固定价格、分割市场并列,列为应重点规制的“核心卡特尔”行为。执法实践中,这类协议无需证明实际损害后果,只要存在协同限制产销量的合意即可认定违法,凸显立法对其危害性的否定评价。

值得注意的是,此类协议的隐蔽性正在增强。除书面协议外,经营者可能通过邮件往来、行业会议默契等“其他协同行为”达成限制,例如多家水泥企业同步削减产能却无书面记录。这种非显性合谋同样落入法律规制范畴,执法机构可通过价格波动异常、产能变化趋同的证据链予以认定。

当市场供给被少数经营者联手操控,消费者将直接面临选择减少与价格上涨的双重损害。例如某地乳制品企业协议限产后,不仅酸奶零售价上涨30%,中小品牌因无法获得销售配额而被迫退出市场。这种“数量-价格-竞争”的连锁反应,正是反垄断法坚决禁止此类行为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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