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宪法》的规定,有权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最低一级是()A.省级 B.市级 C.县级 D.乡级
根据《宪法》规定,有权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最低一级是县级。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这一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被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县级人大常委会作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这一制度设计确保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闭会期间能够持续履行职权,包括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等。
需要注意的是,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不设立常务委员会,其职权由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直接行使。这种层级差异体现了我国地方政权建设的因地制宜原则,既保证了基层民主的直接性,又通过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实现了权力行使的连续性和专业性。
这一规定的法律意义在于,它构建了从县级到省级完整的地方人大常设机关体系,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地方的有效运行提供了组织保障。你认为这种层级设置对基层治理效能产生了哪些具体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