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A、15个工作日 B、30个工作日 C、60个工作日 D、3个月
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这一规定明确见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九条,该条款详细规范了纪检监察机关的函询程序,强调以办公厅(室)名义发函并抄送相关负责人,确保监督流程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函询作为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既为党员干部提供了澄清问题、说明情况的机会,也体现了组织对干部的教育与提醒。实践中,被函询人需本着忠诚老实的原则如实回复,若涉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或本人即为主要负责人,则应直接向纪检监察机关回复,以避免利益关联影响程序公正。这一15个工作日的时限设定,既保障了被函询人充分准备说明材料的时间,也确保了监督工作的高效推进,防止拖延积压。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法规体系可能存在细微差异,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的相关题目选项中出现过不同时间表述,但针对党内监督程序的标准依据,仍以《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15个工作日规定为准。这一制度设计,最终服务于精准监督、抓早抓小的监督执纪理念,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清晰的程序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