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怀特认为,国家行政管理的目的在于()A.保障人权 B.管理人员运用物质材料完成国家建设的任务 C.使行政人员在权限范围内最有效地利用一切财源 D.以最经济、圆满的方式成功地完成政务计划
怀特在《行政学导论》中系统提出了国家行政管理的五大目标,其中直接对应题目选项的核心目的包括三项:运用物质材料完成国家建设任务(B选项)、在权限范围内最有效利用财源(C选项),以及以最经济圆满的方式完成政务计划(D选项)。这三个选项共同构成了怀特对行政目的的操作性定义——从资源利用到任务执行的完整闭环。
具体来看,B选项强调行政对物质资源的转化能力,即通过有效组织将材料、设备等转化为国家建设成果;C选项聚焦财政效率,要求行政人员在法定权限内实现资源最优配置,体现早期公共行政对"经济人"假设的遵循;D选项则突出过程与结果的统一,"敏捷、经济、圆满"的三重标准既包含效率要求(经济),也包含效能追求(圆满)。这三个目标层层递进:资源利用是基础,财政控制是保障,政务完成为最终落脚点。
需要特别区分的是,保障人权(A选项)并非行政目的本身,而是行政法的约束性原则。怀特明确指出行政与行政法的功能差异:行政专注于"政务的有效推行",而行政法则承担"防止行政权滥用"的监督角色。这种区分体现了早期行政学对"政治-行政二分"的坚守——行政应专注技术效率,价值判断则交由立法与司法环节。
从当代视角看,怀特的目标体系呈现出典型的效率导向特征,未纳入公平、民主等现代公共价值。但作为系统化行政学的奠基人,其将行政目的具象化为可操作标准的尝试,为后续学科发展提供了重要分析框架。当我们在效率与公平之间寻求平衡时,或许仍需回溯这些最基础的行政理性——如何在资源约束下,既"圆满完成计划",又不偏离公共服务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