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标人应当由()确定。A.仲裁委员会 B.招标代理机构 C.政府招投标办 D.招标人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应当由招标人确定,答案为 D。这一规则体现了法律对招标人主体责任的明确界定:招标人需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通常不超过三个且可不排序),结合合同履行能力复核情况,在二十日内自主确定中标人。即便法律允许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其本质仍是招标人将权力委托行使,最终责任主体仍为招标人。
这一制度设计既保障了招标活动的灵活性,又通过"定标方法需科学透明"的要求防范权力滥用。例如,国有资金项目通常需优先选择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但若该候选人放弃中标或无法履约,招标人可依次选择后续候选人或重新招标。需特别注意,任何单位(如招标代理机构或行政监督部门)均无权替代招标人行使定标权,这也排除了选项A(仲裁委员会)、B(招标代理机构)、C(政府招投标办)的合法性。
从法律修订趋势看,2025年《招标投标法》修订进一步强化了招标人自主权,明确中标候选人"除招标文件要求外可不排序",招标人需依据"科学规范的定标方法"决策。这一调整既避免了"唯价格论"的机械评标,又通过"风险复核""责任自负"等机制确保决策审慎。当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时,仍需以招标文件明确约定为前提,且最终法律责任仍由招标人承担。
这一制度设计的核心矛盾在于:如何平衡招标人自主权与公共利益保护?实践中,深圳等地已出现"专家评审+采购人定标"的模式探索,而法律通过禁止"指定承包商预选库""限定本地化业绩"等措施,为这一平衡划定了边界。对于投标人而言,理解"定标权在招标人"的规则,意味着需在技术方案、履约能力等方面综合竞争,而非单纯追求价格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