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总则》规定,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A.出资审核证明 B.登记许可 C.营业执照 D.法人章程
《民法总则》规定,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业执照。这一结论在《民法典》第七十八条中有明确规定,即“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营业执照是营利法人合法经营的核心凭证,记载了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关键信息。例如,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完成注册登记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颁发营业执照,其上注明的签发日期即为公司的正式成立日期,标志着其获得开展经营活动的法律资格。
其他选项均不符合法律规定:出资审核证明是设立登记前的内部文件,登记许可并非法定术语,法人章程则是营利法人的内部治理规则,三者均非登记机关发放的法定凭证。这一制度设计既确保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性,也为交易安全提供了公示保障,是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基础环节。
答案:C.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