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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下列国家可以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下列国家可以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 )。 A. 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国 B. 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住所地国 C. 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居所地国 D. 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国

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涉外扶养关系中“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包括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国、住所地国,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国。这一规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9条中有明确规定,强调在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前提下,综合考量上述因素。

具体而言,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国(选项A)、住所地国(选项B),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国(选项D)均属于法定的密切联系因素。例如,若父母与子女分属不同国籍且在多国拥有住所,法院会结合财产分布情况,选择最有利于保障被扶养人生活的法律。需注意的是,法律中强调的是“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而非笼统的“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这一表述更精准地指向实际用于扶养支出的财产关联地。

尽管《民法通则》已被《民法典》取代,但本题明确基于旧法设问,因此仍应依据原规定选择。实践中,这些因素并非孤立存在,法院需结合个案情况判断哪一因素对被扶养人最具实质意义,体现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

答案:ABD

思考:如果被扶养人同时拥有多个国籍和住所,法院应如何权衡不同因素的优先级?这一问题在《民法典》时代是否有新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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