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作出环境信用评价的主体是()?A.政府 B.环保部门 C.第三方检测机构 D.公众监督部门
目前我国环境信用评价的主体是环保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从各地实践来看,上海市明确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区生态环境部门配合开展信息归集与初核;安徽省实行分级评价,省生态环境厅负责重点排污单位评价,市级生态环境局则组织辖区内其他企业评价;武汉市同样由市生态环境局统筹全市评价管理,各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具体信息审核与记分定级。这种职责分工在山东、内蒙古等地的政策中也得到印证,均以生态环境部门作为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主体。
尽管理论研究中存在“第三方机构更适格”的讨论,认为国际惯例通常将信用评价交由独立第三方实施,但当前各地政策仅允许环保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开展资料收集、现场核查等辅助性工作,最终评价权仍由生态环境部门掌握。例如《安徽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方案》明确规定,第三方机构不得单独作出评价结论,仅承担技术性支持职能。这种“政府主导、第三方辅助”的模式,既体现了环境监管的行政属性,也为未来可能的主体多元化预留了空间。
综上,无论是国家层面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还是地方实施细则,均将生态环境部门作为法定评价主体。这一制度设计与我国环境治理体系中“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框架相契合,但随着信用体系建设深化,第三方机构在评价中的作用或将逐步扩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