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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A.直接责任者 B.领导责

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A.直接责任者 B.领导责任者 C.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D.主要领导责任者

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履行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需追究纪律责任,情节严重时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这一规定明确体现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中,既强调对直接违规行为的追责,也涵盖领导层面的责任连带,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权责对等”的原则。

根据《条例》第三十九条,责任主体分为三类:直接责任者是在职责范围内对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干部;领导责任者进一步分为主要领导责任者(对主管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者(对应管或参与工作负次要领导责任)。例如,某党委主要负责人因未落实廉政谈话制度导致下属严重违纪,将同时承担直接责任(未亲自执行)和主要领导责任(未监督制度落实)。

这种责任划分与《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形成互补。《问责条例》侧重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全面领导责任,而《纪律处分条例》则细化到具体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二者共同构建了“行为-后果-责任”的闭环监督体系。实践中,既要防止“只问责不处分”的形式主义,也要避免“一刀切”式追责,需结合《条例》第三十八条对职责范围、行为性质的界定,确保精准执纪。

这一制度设计的核心在于破解“责任虚化”难题:通过明确直接责任与领导责任的双重约束,既盯住具体执行者,也压实管理层的监督职责,从机制上保障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地见效。例如,某单位纪委因未及时查处举报线索导致问题扩大,纪委书记将作为直接责任者受处分,党委主要负责人则需承担领导责任。这种“双轨追责”模式,正是《条例》修订后“越往后执纪越严”信号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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