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A.环境权 B.劳动权 C.选举权 D.受教育权
答案是 A.环境权。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多项基本权利,其中劳动权(宪法第四十二条)、选举权(宪法第三十四条)和受教育权(宪法第四十六条)均被明确列入公民基本权利体系。这些权利不仅在宪法条文中有直接表述,还通过具体法律(如《劳动法》《选举法》《教育法》)进一步细化保障措施。
相比之下,环境权尚未被我国宪法明确列为公民基本权利。尽管宪法总纲第九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国家对自然资源和环境的保护义务,但并未直接赋予公民“环境权”这一权利主体地位。学界普遍认为,我国环境权的法律保障主要依赖《环境保护法》等单行法,而非宪法层面的明确授权。尽管全球已有90多个国家将环境权写入宪法,我国仍处于理论探讨和立法建议阶段,尚未完成环境权的宪法化进程。
这一差异反映了宪法权利体系的历史性与发展性:传统基本权利(如劳动权、教育权)与国家工业化进程同步确立,而环境权作为现代社会的新兴权利,其宪法地位仍需通过修宪程序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