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承包商应避免对()等事项产生不必要要或不当的干扰。A.公众的方便 B.公共人行道的进入、使用和占用 C.雇主所占有人行道的进入、使用和占用 D.其他人所有人行道的进入、使用和占用 E.分包商的现场施工
根据合同规范与施工管理要求,承包商应避免对公众便利及各类人行道的通行权产生不当干扰。具体而言,FIDIC《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明确规定,承包商需防止对“公众的方便”及“所有道路和人行道的进入、使用和占用”造成不必要干扰,无论这些道路和人行道属于公共所有、雇主所有或其他人所有。这一要求在实践中体现为多重管理标准:
公共人行道的通行保障是核心约束之一。占用人行道施工时,需在邻近居民区、学校等区域搭设连续的安全便道,并采用钢板覆平法处理未完工沟坑,确保行人安全通行。例如,施工单位需对开挖后当日不能完工的路段覆盖厚度不小于0.03米的钢板,边缘打磨至无锐角,直接对应选项中对“人行道进入、使用和占用”的保护要求。
公众便利的维护则涉及更广泛场景。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法规,施工需严格限制作业时间——夜间22时至次日6时及法定节假日禁止高噪声施工,工作日午休时段(12时至14时)也需避免扰民作业。同时,施工单位需设置连续围挡、交通导向标志及夜间警示灯,并派人维护现场秩序,确保不阻碍公众正常出行与生活。
分包商施工不属于需避免的干扰对象,因其属于工程内部协调范畴。而选项中“雇主所占有人行道”“其他人所有人行道”均已被FIDIC合同条款概括为“所有道路和人行道”的一部分,与“公共人行道”共同构成需保护的通行权益。
综上,承包商的核心义务是平衡施工需求与公共利益,通过规范作业流程(如围挡设置、时间限制、安全防护)将外部影响降至最低。这一要求既体现在合同条款中,也通过《噪声污染防治法》《城市道路施工管理规定》等法规形成刚性约束。
答案: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