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词解释] 夫兄弟婚
夫兄弟婚,也称利未婚、转房婚,是指女性在丈夫死后嫁给其兄弟的婚姻习俗,广义上还包括改嫁给夫家其他男性亲属,如叔伯、侄子等。这种婚俗根源可追溯至原始社会群婚制度,核心目的在于保障女性生存、保留家族财产和延续后代。在生产力低下的社会环境中,女性独自生存困难,且作为重要的生育资源需留在本氏族,而收继婚能避免财产随改嫁外流。
这一习俗在全球多地广泛存在。亚洲内陆游牧民族如蒙古族、哈萨克族等尤为盛行,哈萨克人有“马死后皮归主人,兄死后嫂子归弟”的谚语。犹太教经典《申命记》第25章明确规定,若兄长无子嗣,弟弟有义务娶寡嫂并将首生子归于亡兄名下。古代乌兹别克族、柯尔克孜族、赫哲族等也保留此俗,十世纪的乌古斯人(土库曼人)和乌孙人同样有此传统。
中国历史上,汉族与少数民族对夫兄弟婚的态度呈现鲜明对比。儒家兴起后,汉族视其为乱伦,明清法律明确禁止:明律规定娶寡兄嫂者绞死,清律延续类似条款。但民间尤其是贫困阶层仍有“叔接嫂”“转婚”等实践。部分朝代受少数民族影响出现松动,如隋唐皇室受鲜卑习俗影响,唐太宗娶弟媳杨氏,唐高宗纳父妾武则天。
边疆少数民族则长期保留此俗。匈奴冒顿单于在刘邦死后向吕后求婚,即基于收继婚传统。和亲公主如王昭君、细君公主在丈夫死后,均按乌孙、匈奴习俗改嫁继位者。蒙古族在元代将收继婚合法化,但受汉族影响增加限制,如允许女方守节、排除男方有妻或年龄悬殊等情况。高句丽“兄死妻嫂”普遍,山上王即续娶兄长故国川王之妻。
日本江户时代中期前也存在夫兄弟婚,萨摩藩主岛津忠恒娶亡兄之妻龟寿继承家业。明治8年(1875年)太政官指令正式禁止,但二战期间因男性伤亡率高,部分女性为经济所迫仍实践此俗。缅甸克钦族、印度部分地区及非洲肯尼亚、乌干达的部落中,类似习俗亦有记载。
夫兄弟婚的本质是特定生产力条件下的生存策略,反映了不同文明对婚姻功能的差异化理解——在伦理规范与现实需求的博弈中,它既是家族延续的实用选择,也成为文化碰撞的历史见证。随着现代婚姻自由观念普及和社会保障体系完善,这一古老习俗在全球范围内已逐渐式微,但作为人类婚姻制度演变的重要标本,仍具有深刻的人类学研究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