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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丰向王松租赁一套装修豪华的二居室,租赁期间屋内起火,烧毁室内大部分家具,王松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张丰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受理后,在开庭前一天王松突然心脏病发作住院,医治无效于第二日死亡,人民法院裁定中止诉

张丰向王松租赁一套装修豪华的二居室,租赁期间屋内起火,烧毁室内大部分家具,王松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张丰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受理后,在开庭前一天王松突然心脏病发作住院,医治无效于第二日死亡,人民法院裁定中止诉讼。事隔半个月,王松之子王阳申请要求参加诉讼,请问人民法院对此应如何处理( ) A. 裁定终结原诉讼,以王阳为原告另行进行诉讼 B. 撤销原中止诉讼裁定,恢复原诉讼程序 C. 准许王阳要求继续诉讼,不必撤销原中止诉讼的裁定 D. 裁定驳回王阳的请求

人民法院应准许王阳要求继续诉讼,不必撤销原中止诉讼的裁定(选项C)。这一处理方式基于民事诉讼当事人死亡后的程序规则:当原告死亡且有继承人时,法院需先裁定中止诉讼以等待继承人表态,若继承人申请参加诉讼,原诉讼程序可直接恢复,无需终结后另行起诉。

本案中,王松与张丰的租赁纠纷属于财产类诉讼,不涉及离婚、解除收养等具有人身专属性的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一方当事人死亡后,法院裁定中止诉讼的核心目的是等待继承人决定是否承受诉讼权利义务。王松之子王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诉讼中止后半个月明确申请参加诉讼,符合“继承人同意承受诉讼”的法定条件。此时,法院无需撤销已作出的中止裁定,只需恢复原诉讼程序,并将原告主体变更为王阳,王松此前实施的起诉、提交证据等诉讼行为对王阳继续有效。

实践中,类似案例均遵循这一逻辑。例如在(2018)黑1226民初486号之二号判决中,法院允许原告的配偶单独作为继承人参加诉讼,无需全体继承人一致同意;又如法律释义明确指出,继承人表态参加诉讼后,“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这表明程序恢复具有连续性,原中止裁定已完成其“等待继承人”的功能,无需通过“终结原诉讼+另行起诉”的方式重复启动程序,否则将造成司法资源浪费。

综上,王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直接准许其作为继承人继续诉讼,原中止裁定自动失效,诉讼程序恢复进行。这一处理既保障了继承人的实体权利,也符合诉讼经济原则。若未来出现继承人放弃权利或无其他继承人的情况,法院才需裁定终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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