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药品招标办要求医院以零差价(零加成)出售药品,这是一种转售价格维持。 A. 正确 B. 错误
B. 错误
药品招标办要求医院以零差价出售药品不属于转售价格维持。转售价格维持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向经销商提供商品时强制限定其转售价格的纵向限制竞争行为,核心特征是市场主体利用市场力量对交易相对方实施的价格约束。而医院零差价政策是政府为规范医疗服务价格、减轻患者负担而实施的行政调控措施,其主体是行政机关而非市场经营者,性质属于公共政策范畴而非市场竞争行为。
从法律定义看,我国《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明确转售价格维持的适用对象是"凭借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而公立医院的药品销售行为受医保政策调控,不具备市场经营主体的定价自主权。2025年多地取消药店集采药"零差价销售"的政策调整,进一步说明零差价机制是行政干预手段,而非市场主体间的竞争约束。这种行政定价与反垄断法规制的转售价格维持在主体、性质和法律依据上存在本质区别。
实践中,零差价政策的调整也印证了其行政属性。浙江省2025年允许药店对集采药品合理加价,正是政府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行政管控的体现,这与经营者凭借市场力量强制限定转售价格的行为具有完全不同的逻辑。因此,将医院零差价政策认定为转售价格维持,混淆了行政调控与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