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监察委员会除了监督、调查、处置三项职责之外,尚应有()职责。A.预防 B.制定相关法律 C.制定规章制度 D.司法审判
监察委员会除法定的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外,还承担预防职责。这一职责通过制度设计融入监察权运行全过程,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治理逻辑。
从法律依据看,《监察法》明确监察委员会需"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将预防腐败纳入法定职能范畴。《监察法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为"推动深化改革、完善制度,规范权力运行,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从制度约束和思想教育两方面构建预防体系。实践中,预防职责通过三种路径实现:一是廉政教育常态化,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洁从政教育,如《监察法》第十一条直接将"廉政教育"列为监督职责的首要内容;二是风险防控前置化,通过监督检查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止一般违纪违法演变为犯罪;三是制度完善长效化,通过监察建议推动案发单位堵塞漏洞,如处置职责中明确规定"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形成预防腐败的闭环机制。
这种"监督-调查-处置-预防"的职能闭环,既体现了监察机关作为政治机关的属性,也反映了国家治理从"事后惩处"向"全程防控"的转型。当监督挺在前面、预防融入日常,才能真正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一体推进目标。这一职责设计是否意味着监察机关需在教育资源调配、制度创新等方面承担更多协调职能?这或许是未来监察体制改革深化的重要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