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42号准则,属于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的信息的是()。A.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出售原因 B.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出售方式 C.列报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部 D.终止经营的资产或处置组确认的减值损失及其转回金额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在附注中需披露与持有待售资产和终止经营相关的十类信息,本题四个选项均属于法定披露范围。具体而言:
A.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出售原因
准则明确要求披露“出售原因、方式和时间安排”,这一信息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理解资产处置的商业背景和战略意图。例如,企业需说明是基于业务重组、市场退出还是资产优化等具体原因进行处置。
B.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出售方式
作为出售安排的核心要素,“出售方式”(如协议转让、公开拍卖等)与原因、时间共同构成处置计划的完整披露要求。实务中,上市公司通常会结合具体交易结构说明处置方式,如通过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或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等。
C. 列报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部
准则要求披露持有待售项目所属的经营分部,这与企业内部管理报告的分部信息需保持一致,便于使用者评估不同业务板块的资产处置对整体经营的影响。例如,某集团需分别披露来自“房地产分部”和“制造业分部”的持有待售资产情况。
D. 终止经营的资产或处置组确认的减值损失及其转回金额
针对终止经营,准则特别要求披露“确认的减值损失及其转回金额”,这与持有待售资产的减值信息披露相互区分,且需单独列示于终止经营损益相关的附注项目中。例如,某终止经营业务当年计提减值损失500万元,次年转回100万元,需分别披露具体金额及转回原因。
上述披露要求体现了准则对会计信息透明度的强化,企业需逐项对照落实,避免遗漏关键信息。以终止经营的减值披露为例,若未说明转回金额的计算依据,可能导致使用者对资产价值判断产生偏差。你认为在实务操作中,哪些披露项目最容易出现信息过载或披露不充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