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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权和()是民主得以保障和保存的基础性权利。

选举权和()是民主得以保障和保存的基础性权利。

被选举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共同构成了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础政治权利,二者相辅相成——选举权让公民能够选择代表,被选举权则赋予公民成为代表的可能性,共同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本质。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均享有这两项权利,强调权利行使的平等性,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等差异。

从法律内涵看,选举权是公民选举国家机关代表的权利,被选举权是公民被选举为代表的权利,二者统一于“由谁选举,对谁负责”的民主逻辑。例如,在人大代表选举中,选民通过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代表,而代表需对选民负责并接受监督,形成权利与责任的闭环。这种制度设计打破了“治者”与“被治者”的绝对界限,使公民既能通过投票表达诉求,也能通过竞选直接参与公共治理。

实践中,我国通过《选举法》细化这两项权利的行使程序,包括选民登记、候选人提名、无记名投票等机制,并针对流动人口、特殊职业群体等制定保障措施。例如,法律允许流动人口在户籍地或居住地参选,确保城镇化背景下的权利平等。尽管现实中存在如农村选举程序待完善等挑战,但宪法与法律构建的权利框架,始终将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视为民主制度的“双基石”。

这一权利组合的社会意义远超政治参与本身:它既是公民与国家之间的“社会契约”,也是利益表达与权力监督的法定渠道。当每位符合条件的公民既能投票选择代表,又可能成为被选择的对象时,民主才真正具备了广泛性与真实性——这正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人民性”的核心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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