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会计规定存货也可以用公允价值计量。( )
政府会计准则规定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后续计量也未提及公允价值选项,因此“存货也可以用公允价值计量”的说法不准确。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存货初始计量明确以成本为基础。购入存货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税费、运输费等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支出;通过置换、捐赠、无偿调入等方式取得的存货,分别按换出资产评估价值、有关凭据金额或评估价值、调出方账面价值等确定成本,仅盘盈存货可能采用评估价值或重置成本,而非公允价值。
文档中提到的“公允价值计量存货能避免传统方法缺陷”,属于理论探讨或企业会计准则范畴。政府会计体系中,存货后续计量未引入公允价值模式,仍以历史成本为主要基础,这与政府会计强调可靠性和预算约束的目标相适应。
综上,政府会计对存货的计量以成本为核心,不允许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这一规定确保了政府资产核算的稳健性和一致性,与企业会计形成明显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