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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不属于固体废弃物污染的是()。A.恶臭、致病菌B.酸雨C.放射性危害D.有毒有害物的迁移扩散的

下列不属于固体废弃物污染的是()。A.恶臭、致病菌B.酸雨C.放射性危害D.有毒有害物的迁移扩散的
正确答案是:B. 酸雨

详细解析:

这道题考查的是对“固体废弃物污染”定义的准确理解。

  • 固体废弃物污染,主要指因固体废物的堆积、处置不当(如不规范的填埋、倾倒)而直接或间接对环境(水体、大气、土壤)和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其污染途径通常包括:

    • A. 恶臭、致病菌:固体废物(尤其是生活垃圾)在腐败过程中会释放恶臭气体,并滋生携带致病菌的生物,这属于其直接产生的大气和生物污染。

    • C. 放射性危害:放射性固体废物(如核废料)如果处理不当,其放射性会对环境和生物造成长期、严重的危害。

    • D. 有毒有害物的迁移扩散:这是固体废弃物污染最核心的途径之一。固体废物中的重金属、有毒化学品等,经过雨水的淋溶和冲刷,会渗入土壤和地下水,或随地表径流进入河流,造成大范围的污染。

  • B. 酸雨:酸雨主要是由人类活动(如化石燃料燃烧、汽车尾气)向大气中排放的硫氧化物和氮氧化物等酸性气体,经过复杂的大气化学反应形成的。它属于大气污染的范畴,其源头是气态污染物,而非固体废弃物。虽然某些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理过程(如焚烧)也可能产生酸性气体,但酸雨本身不被归类为固体废弃物污染。

结论:
酸雨的形成机理和主要污染源与固体废弃物有本质区别,因此不属于固体废弃物污染。




开启新对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标准,放射性固体废物不属于常规固体废弃物污染范畴。法律明确规定“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因其具有特殊核辐射危害,需由《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单独监管。

一、固体废弃物的法定范畴

根据法律定义,固体废物包括三大类:

固态/半固态物质:如采矿废石、工业废渣、建筑垃圾等具有固定形态的废弃物;

容器中的气态物质:如盛装在钢瓶中的废弃有毒气体,需符合“被抛弃或放弃”的核心特征;

液态废物(废水除外):如污水处理厂脱水污泥(含水率80%的污泥仍属固废)。

典型例子包括生活垃圾中的厨余垃圾、企业生产的不合格产品、医疗废物等,均需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处理。

二、常见非固废类型及判定标准

以下物质因特性或用途特殊,不属于固体废弃物污染:

放射性物质:如核废料,其危害源于放射性衰变而非物理化学污染,由专门法规管控;

达标利用的副产物:如用于回填采空区的尾矿,若符合“无害化加工+强制性质量标准”,则不属于固废;

排入水体的废水:液态废物中仅非水介质的物质纳入固废管理,直接排放的废水由《水污染防治法》规范;

气态污染物:如二氧化碳等未置于容器中的气体,不属于固废定义中的“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质”。

三、判定核心:“废弃性”与“危害性”

判断是否属于固体废弃物污染的两大标准:

废弃性:物质需“丧失利用价值”或“被抛弃”,如企业主动回收的不合格产品因未被放弃,可能不视为固废;

形态标准:需满足固态、半固态或容器气态,纯气态污染物(如大气污染物)、液态废水均除外。

例如,实验室过期化学试剂若仍有利用价值且未被抛弃,需结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进一步鉴别,而非直接认定为固废。

四、法律边界与实践意义

明确放射性固体废物等特殊类别排除在外,体现了“分类管控”的治理逻辑:

常规固废:通过《固废法》规制,重点控制重金属、有机物等污染;

放射性物质:由核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实施特殊管理,防止核辐射危害;

跨界类别:如“液态废物”需区分是否排入水体,避免法律适用冲突。

这一划分既确保了监管精准性,也为工业副产物资源化(如尾矿回填)提供了法律空间。

当面对“某物质是否属于固废污染”的判断时,可先对照“形态三标准”(固态/半固态/容器气态)和“废弃性特征”——这一思路,正是理解固废监管体系的核心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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