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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法

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性法律,1997年12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2025年启动首次修订,核心是平衡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维护消费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

一、立法宗旨与适用范围

立法目的: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配置资源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适用范围:覆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商品价格(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服务价格(有偿服务收费),但利率、汇率、证券价格等特殊领域由专门法律规制。

二、核心价格机制:市场主导与政府调控结合

1. 市场调节价:经营者自主定价为原则

定义: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适用于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

定价原则:经营者需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以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为基本依据。

权利与义务

权利:自主制定市场价、在政府指导价幅度内定价、制定新产品试销价(特定产品除外)。

义务:明码标价(注明品名、规格、价格等)、不得在标价外加价或收取未标明费用。

 

2. 政府定价/指导价:限定特殊领域

适用范围(必要时实行):

与国民经济和民生相关的极少数商品(如原油、粮食定购价);

资源稀缺商品(如金银矿产品收购价);

自然垄断经营商品(如电力、燃气);

重要公用事业(公共交通、电信)和公益性服务(教育、医疗)。

 

定价程序

依据社会平均成本、供求状况、国民经济发展需求制定;

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价格需召开听证会,征求消费者、经营者意见;

定价目录分中央和地方两级,明确权限与范围,市县政府无定价目录制定权。

 

三、不正当价格行为:八大禁止情形

经营者不得实施以下行为,违者最高可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或吊销营业执照:

串通定价:操纵市场价格,损害他人权益;

低价倾销:除鲜活/季节性/积压商品外,以低于成本价排挤对手(如平台强制商家低价销售);

哄抬价格:捏造涨价信息,推动价格过高上涨(如疫情期间囤积口罩并大幅提价);

价格欺诈:利用虚假标价(如“虚假降价”“模糊计价单位”)诱骗交易;

价格歧视:对同等交易条件的经营者/消费者实行不同价格(如电商平台“大数据杀熟”);

变相调价:通过抬高/压低等级、捆绑销售等方式变相改变价格;

牟取暴利:通过不正当手段短期内获取巨额利润;

滥用优势地位:公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强制或捆绑销售并收费。

2025年修法重点:新增对算法定价的规制,禁止利用数据、算法、技术从事不正当价格行为,明确平台对商家定价规则的干预责任。

四、价格总水平调控:政府的“有形之手”

调控目标:将稳定价格总水平列入国民经济计划,综合运用货币、财政、储备等政策。

具体措施

储备与基金: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

保护价:粮食等农产品收购价过低时实行保护价;

干预措施:价格显著上涨时,限定差价率、实行提价申报/备案制度;

紧急措施:市场价格剧烈波动时,国务院可临时集中定价权限或冻结价格。

 

五、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1. 监管体系

执法主体: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行使询问、查询账簿、检查财物、登记保存证据等职权。

社会监督:消费者组织、新闻单位、居民/村民委员会等可参与监督,政府对举报者保密并奖励。

2. 典型违法行为处罚

 

行为类型 处罚措施
不执行政府定价/干预措施 没收违法所得,处5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停业整顿
不正当价格行为(如哄抬价格) 没收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吊销营业执照
明码标价违法 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下罚款

 

六、2025年修法动态:应对新经济挑战

背景:数字经济下平台低价倾销、算法操纵价格等问题凸显,现行法律滞后。

修订重点

完善低价倾销认定:明确“低于成本价+排挤对手/独占市场”要件,扩展至服务领域及平台强制定价行为;

规制算法定价:禁止利用数据、算法从事价格违法行为,要求平台公示定价规则;

强化法律责任:提高罚款额度,明确拒绝提供成本资料的处罚。

 

《价格法》的核心是**“市场能办的交给市场,政府管好该管的”**。从1998年确立市场定价主导地位,到2025年针对平台经济、算法定价补短板,其演进始终呼应市场经济发展需求。对于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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