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性法律,1997年12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2025年启动首次修订,核心是平衡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维护消费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
立法目的: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配置资源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适用范围:覆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商品价格(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服务价格(有偿服务收费),但利率、汇率、证券价格等特殊领域由专门法律规制。
定义: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适用于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
定价原则:经营者需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以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为基本依据。
权利与义务:
权利:自主制定市场价、在政府指导价幅度内定价、制定新产品试销价(特定产品除外)。
义务:明码标价(注明品名、规格、价格等)、不得在标价外加价或收取未标明费用。
适用范围(必要时实行):
与国民经济和民生相关的极少数商品(如原油、粮食定购价);
资源稀缺商品(如金银矿产品收购价);
自然垄断经营商品(如电力、燃气);
重要公用事业(公共交通、电信)和公益性服务(教育、医疗)。
定价程序:
依据社会平均成本、供求状况、国民经济发展需求制定;
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价格需召开听证会,征求消费者、经营者意见;
定价目录分中央和地方两级,明确权限与范围,市县政府无定价目录制定权。
经营者不得实施以下行为,违者最高可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或吊销营业执照:
串通定价:操纵市场价格,损害他人权益;
低价倾销:除鲜活/季节性/积压商品外,以低于成本价排挤对手(如平台强制商家低价销售);
哄抬价格:捏造涨价信息,推动价格过高上涨(如疫情期间囤积口罩并大幅提价);
价格欺诈:利用虚假标价(如“虚假降价”“模糊计价单位”)诱骗交易;
价格歧视:对同等交易条件的经营者/消费者实行不同价格(如电商平台“大数据杀熟”);
变相调价:通过抬高/压低等级、捆绑销售等方式变相改变价格;
牟取暴利:通过不正当手段短期内获取巨额利润;
滥用优势地位:公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强制或捆绑销售并收费。
2025年修法重点:新增对算法定价的规制,禁止利用数据、算法、技术从事不正当价格行为,明确平台对商家定价规则的干预责任。
调控目标:将稳定价格总水平列入国民经济计划,综合运用货币、财政、储备等政策。
具体措施:
储备与基金: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
保护价:粮食等农产品收购价过低时实行保护价;
干预措施:价格显著上涨时,限定差价率、实行提价申报/备案制度;
紧急措施:市场价格剧烈波动时,国务院可临时集中定价权限或冻结价格。
执法主体: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行使询问、查询账簿、检查财物、登记保存证据等职权。
社会监督:消费者组织、新闻单位、居民/村民委员会等可参与监督,政府对举报者保密并奖励。
| 行为类型 | 处罚措施 |
|---|---|
| 不执行政府定价/干预措施 | 没收违法所得,处5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停业整顿 |
| 不正当价格行为(如哄抬价格) | 没收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吊销营业执照 |
| 明码标价违法 | 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下罚款 |
背景:数字经济下平台低价倾销、算法操纵价格等问题凸显,现行法律滞后。
修订重点:
完善低价倾销认定:明确“低于成本价+排挤对手/独占市场”要件,扩展至服务领域及平台强制定价行为;
规制算法定价:禁止利用数据、算法从事价格违法行为,要求平台公示定价规则;
强化法律责任:提高罚款额度,明确拒绝提供成本资料的处罚。
《价格法》的核心是**“市场能办的交给市场,政府管好该管的”**。从1998年确立市场定价主导地位,到2025年针对平台经济、算法定价补短板,其演进始终呼应市场经济发展需求。对于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