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这一论断深刻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人民性本质,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以人民为中心”立场的核心表达。
从法理内涵看,这一目的超越了西方法治理论“抽象个体权利”的局限,立足中国实际诠释了法治的根本价值——通过宪法法律保障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享有广泛的权利与自由。例如,《民法典》对公民人格权、物权、继承权的系统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数据安全的规范,都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的具体实践,回应了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求。
在实践层面,这一目的贯穿于法治建设全过程:立法环节注重吸纳民意(如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机制),执法环节强调规范权力运行(如“权力清单”制度),司法环节聚焦公正为民(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维护群众安全感)。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两者形成良性互动——当群众在征地拆迁、消费维权等领域感受到权益切实被法律守护时,法治信仰便会根植人心。
从历史维度看,这一目的是对“法治为了谁”这一根本问题的回答。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强调,社会主义法治是“绝大多数人的法治”,与剥削阶级法律维护少数人利益的本质截然不同。新时代以来,从废止劳教制度到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从“打虎拍蝇”维护社会公平到乡村振兴促进共同富裕,法治建设始终以“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印证了“全面依法治国是关系14亿多人民切身利益的宏伟工程”。
当法治成为公民“权利保障书”而非“统治工具”,当法律条文转化为群众“看得见的正义”,全面依法治国便有了最坚实的根基。这提醒我们:每一部法律的制定、每一次执法的公正、每一个司法案件的判决,都应叩问“是否增进了人民福祉”——这既是法治建设的初心,也是其最终的检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