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某与王某出资成立游戏公司,租赁海兴大厦一层从事游戏软件开发业务。张某占游戏公司60%的股份,王某占40%的股份。因两人经营理念不同,经常争吵,致使游戏公司经营不善,无力支付海兴大厦租金,张某与王某未经清算将游戏公司注销。海兴大厦诉至甲区法院。关于本案当事人的下列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以下表述不正确的是:未将张某与王某列为共同被告
海兴大厦作为债权人,起诉对象应为公司股东张某与王某。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0条,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的,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案中,张某与王某未经清算注销公司,属于典型的“程序违法注销”,债权人有权直接追究股东责任。
公司注销后法人资格终止,不能作为诉讼主体。根据《民法典》第68条,法人终止后权利义务由清算义务人承受,故应以股东为被告而非注销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由全体股东共同承担,王某作为持股40%的股东,同样属于清算义务人。无论股权比例高低,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即需承担连带责任,不能仅列控股股东为被告。
张某与王某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要求任一股东清偿全部债务,股东间按过错分担责任。若起诉状未明确“连带责任”,可能导致执行阶段无法全额追偿。
被告:张某、王某(列为共同被告)
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二被告对公司租金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股东未经清算注销公司,属于《公司法》第20条“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情形,需“刺破公司面纱”承担连带责任。
若法院立案时要求提供“股东承诺文件”,可申请调取工商注销档案。根据2025年新规,简易注销需股东签署《承诺书》,承诺不实即承担连带责任,该文件可直接作为追责证据。
结论:本案中未将张某与王某列为共同被告、未主张连带责任的表述均不正确。股东清算义务不因公司注销而免除,债权人应通过列股东为共同被告,全额追偿债务。
从“公司有限责任”到“股东无限追责”,这条界线的关键就在于:注销不是逃债的“终点”,而是清算责任的“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