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商标侵权发生后的救济,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需先经过自力救济无果后,才能启动公力救济 B、需先经过行政程序救济后才能启动司法程序 C、救济可以分为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 D、公力救济包括行政程序救济和司法程序救济 E、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救济的方式 F、每种救济方式都其特点
答案:A、B
商标侵权救济的核心原则是“多元救济、自主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行政处理或司法诉讼解决纠纷,无先后顺序限制。以下结合法律条文具体分析错误选项:
自力救济(协商)与公力救济(行政、司法)是平行关系,无需前置条件。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可直接选择向法院起诉或请求工商部门处理,无需先协商。例如,侵权行为紧急时,权利人可直接申请诉前禁令或起诉,无需经过协商环节。
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是并列选择关系,当事人可“二选一”或“先后选择”。《商标法》第六十条明确允许“直接向法院起诉”,无需以行政处理为前提。实践中,权利人可根据侵权情节轻重,自主决定通过行政机关快速查处(如没收侵权商品),或直接通过诉讼主张赔偿,两种途径互不排斥。
符合法律分类:自力救济即当事人协商,公力救济包括行政机关处理(行政程序)和法院诉讼(司法程序)。
行政程序(如工商部门查处、罚款)与司法程序(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共同构成公力救济体系。
《商标法》第六十条赋予当事人完全选择权:协商不成时,可直接起诉或请求行政处理,无需依赖特定路径。
行政救济:程序快、可当场制止侵权(如没收工具),但赔偿需另行调解或诉讼;
司法救济:可主张损害赔偿、申请禁令,但周期较长;
协商:成本低、灵活性高,但约束力弱。
商标法的设计初衷是为权利人提供“高效、多元”的保护渠道。例如:
对于大规模制假售假,可通过行政程序快速查封窝点;
对于赔偿争议,直接诉讼更易获得司法确权;
轻微侵权则可通过协商达成和解。
这种“无强制顺序”的制度安排,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又能通过不同程序优势形成保护合力。
结论:A、B选项违反“救济方式自主选择”原则,为错误答案。
从法律条文到实践操作,商标侵权救济始终围绕“权利保护效率”与“当事人意愿”展开。正如《商标法》第六十条的立法精神——**救济不是枷锁,而是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