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旅客赵咏仪乘CA1602航班从沈阳到北京,其自理行李在飞机上由于承运人原因损坏,请问,承运人最高应赔偿该旅客多少人民币?
根据《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和《民用航空法》相关规定,航空公司对于旅客的行李损坏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国际航班(例如,沈阳到北京是国内航班,但假如与国际航班条款相关)中,如果旅客的行李遭受损坏,通常会依据《蒙特利尔公约》来进行赔偿。根据该公约,承运人对行李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1,288特别提款权(SDR)。
然而,由于这是国内航班,并且问题描述中提到的是由于承运人原因导致的行李损坏,我们应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我国民航局的规定,国内航班上,旅客自理行李的赔偿上限通常是每件行李3000元人民币,具体数额可能因航空公司而异。
如果需要进一步确定赔偿金额,具体赔偿还可能取决于航空公司相关的赔偿条款和损坏情况的具体评估。
总结来说,承运人最高应赔偿赵咏仪的旅客行李损坏,通常为3000元人民币,具体赔偿需要依据损坏情况和航空公司赔偿政策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