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双11”是指每年的11月11日,由电子商务为代表的,在全中国范围内兴起的大型购物促销狂欢日,逐渐成为中国互联网最大规模的商业促销狂欢活动。国家发改委2015年在北京发布的《“双十一”综合信用评价报告》中指出,“双11”期间促销商品超五成存在先涨后降的现象,当天有53.6%的商品促销价格实际上是上涨的,此外,还存在假货和质量问题;商品在运输过程中出现损毁时,销售商、快递公司之间互相推诿、责任不清,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差评率高,刷单猖獗等问题。“双11”更是汇聚了阿里、京东、亚马逊中国、1号店等电商与020零售商,竞争更加白热化。11月3日晚间,京东发布公开信表示,近日不断接到商家信息,反映阿里巴巴集团在“双11”促销活动中胁迫商家“二选一”,如果商家参加天猫“双11”主会场活动,就不允许参加其他平台“双11”主会场活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7号公布《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其中明确指出:从10月1日开始,电商平台不得“限制、排斥平台内的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参加其他第三方交易平台组织的促销活动”。问:(1)本案中,阿里巴巴的哪些行为涉嫌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本案中,若消费者与经营者因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争议,那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1)本案中,阿里巴巴的以下行为涉嫌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① 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报告,“双11”期间促销商品超五成存在先涨后降的现象,当天有53.6%的商品促销价格实际上是上涨的,这种行为涉嫌价格欺诈,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② 报告指出,“双11”期间存在假货和质量问题,这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安全保障权。
③ 商品在运输过程中出现损毁时,销售商、快递公司之间互相推诿、责任不清,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这侵犯了消费者的求偿权。
④ 差评率高,刷单猖獗,涉嫌虚假宣传,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⑤ 阿里巴巴集团在“双11”促销活动中胁迫商家“二选一”,限制商家参加其他平台的促销活动,违反了《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这种行为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因为消费者可能无法在其他平台上购买到心仪的商品,从而间接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①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② 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③ 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④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⑤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