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简述我国刑法规定的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及累犯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及法律后果如下: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情形。其成立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罪质条件
前罪与后罪均必须是故意犯罪。如果前罪或后罪是过失犯罪,则不构成累犯。
刑度条件
前罪必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
后罪必须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如果后罪仅应判处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等轻刑,则不构成累犯。
时间条件
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之内。
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若在缓刑、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不构成累犯(应撤销缓刑或假释,数罪并罚)。
主体条件
犯罪人必须已满18周岁。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构成累犯(基于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累犯的认定将导致以下法律后果:
从重处罚
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即在对后罪量刑时,必须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较重的刑罚。
不适用缓刑
根据《刑法》第七十四条,对于累犯,不得适用缓刑。
不适用假释
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对累犯不得假释。
特殊情形下的严惩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累犯,若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再犯相应类别之罪,可能构成特殊累犯(《刑法》第六十六条),其法律后果更为严厉(无时间限制,且从重处罚)。
累犯与再犯:再犯泛指再次犯罪,不要求符合累犯的严格条件(如故意犯罪、五年内等),法律后果通常轻于累犯。
累犯与毒品再犯:毒品再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是特殊规定,适用条件与累犯不同,但同样从重处罚。
累犯制度的设立旨在打击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分子,体现刑罚的个别化与特殊预防功能。通过对累犯的从严惩处,维护社会秩序并预防再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关于累犯从重处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