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是( ) A. 特别行政区的完全自治 B. 中央授权之外的剩余权力 C. 特别行政区本身固有的权利 D. 中央授予的地方事务管理权
正确答案是 D. 中央授予的地方事务管理权。
解析:
根据“一国两制”的方针和我国《宪法》及《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既不是完全自治,也不是其本身固有的权力,更不是中央授权之外的剩余权力。其法律性质是:
来源明确:高度自治权的唯一来源是中央人民政府(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授权。
授权性质:这是中央授予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管理权,体现了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特殊地位和情况的充分考虑。
权力范围:授权范围明确,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等,但外交和防务等属于国家主权的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固有与剩余之误:特别行政区是中国的一部分,其权力并非本身固有(否定了C)。同时,中国是单一制国家,权力属于中央,不存在“剩余权力”归于地方的情况(否定了B)。
完全自治之误:高度自治不等于完全自治,特别行政区必须接受中央的监督,并对中央负责(否定了A)。
因此,高度自治权的本质是 中央授予的地方事务管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