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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普遍原则?

怎样理解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普遍原则?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普遍原则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也是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保障的基本政治权利。这一原则的核心在于:

广泛性与平等性:在我国,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这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和真实性。

人民当家作主:普遍原则保障了人民群众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权利,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

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这一原则充分展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优越性,体现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享有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权利。

法治保障:我国的选举制度通过《宪法》《选举法》等法律法规予以保障,确保选举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实现民主与法治的统一。

实际参与:普遍原则不仅体现在法律条文上,更体现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基层群众自治组织选举等实际政治生活中,人民群众能够切实参与国家和社会治理。

这一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成果,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必然选择,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证了人民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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