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简述一般累犯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一般累犯是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加强对再次犯罪者的惩处和预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一般累犯是指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再次故意犯罪的犯罪分子。其构成条件如下:
累犯制度仅适用于犯罪时已满18周岁的自然人。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体现了刑法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
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如果前罪或后罪中有一个是过失犯罪,则不构成累犯。
此条件强调累犯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故意犯罪者更易再次危害社会。
后罪必须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日起五年内实施。
“刑罚执行完毕”指主刑执行完毕,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认定。
如果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期间(如缓刑、假释考验期内),可能构成其他情节(如撤销缓刑、假释),但不属于累犯。
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如果前罪被判处拘役、管制或单处附加刑,或者后罪仅应判处拘役、管制等轻刑,则不构成累犯。
此条件排除了轻微犯罪的累犯认定,聚焦于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
一旦认定为累犯,将依法从重处罚,且不适用缓刑和假释。这体现了刑法对累犯严厉惩处的立场,以强化特殊预防和社会防卫。
特殊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不受五年时间限制,也不受刑度限制(即前后罪均可为轻刑)。
只要前后罪属于上述特定类型犯罪,即构成特殊累犯。
毒品再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
专门针对毒品犯罪,前罪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后罪再犯同类罪时从重处罚。
与累犯可能存在竞合,但适用特别规定。
累犯制度的设立旨在:
惩罚与威慑:对屡教不改者加重处罚,遏制再犯。
社会防卫:通过限制缓刑、假释的适用,降低社会风险。
罪责刑相适应:体现对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者的从严惩处。
一般累犯的核心要件可简记为:“成年故意犯,前后有期以上,五年内再犯故意有期罪”。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需严格把握条件,避免不当扩大适用范围,同时确保刑罚的公正性与实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