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市的张女士在H区将私家车停在马路边,到饭店吃饭,饭店发现车上有一张“停车记录告知单”。张女士不明白这张“告知单”是什么,通过网络查询,得知如下信息:B市从2011年4月1日起,交通协管员发现机动车未在道路停车泊位呢停放的,按规定须填写两份单子:一份是《B市交通协管员道路停车记录告知单》。简称《告知单》;一份是《B市交通协管员道路停车记录报告单》简称《报告单》,交通协管员在违章车辆前车门的玻璃上粘贴《告知单》后,通过相机或摄像记录停车事实,将《报告单》和图像视频资料报告交管部门,由交警审核确认属于违章停放机动车行为的,交管部门将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邮寄信函将违法行为告知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收到《告知单》后,可以在24小时后登录交管部门对外网站查询时否属于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 如果张女士仅在交管部门的网站上查询到属于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和罚款200元的情况。但没有收到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则()。 A. 张女士可以申请复议 B. 张女士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C. 张女士应当向公安局查询 D. 罚款200元的决定不具有效力
对于本案情形,我们首先需要厘清以下法律要点:
“告知单”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区别
根据案情描述,《告知单》仅是交通协管员对疑似违法停车行为的一种记录和初步通知,目的在于提醒驾驶人可能有违停事实,并告知其查询途径。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交管部门经过审核认定违法事实后,依法作出的正式法律文书,其内容应包括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履行方式和救济途径等。
本案中张女士仅在网上查到违法事实和罚款金额,并未收到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此正式的处罚决定尚未送达给她。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的条件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未送达决定书,不能发生法律效力,也不能要求当事人履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前提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一般应以行政处罚决定已作出并送达为前提,因为此时具体行政行为已成立并影响其权益。如果处罚决定未送达,行政行为尚未最终生效或未完成外部化,通常不具有可诉性。
结合案情:
张女士在网站上查询到的信息仅属于行政系统内部的初步认定结果,不是对外的正式处罚决定文书。
交管部门拟罚款200元,但若未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张女士,则该罚款决定尚未对张女士产生法律效力,她目前无需缴纳,也无法针对一个未生效的处罚行为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因此,正确答案应为 D. 罚款200元的决定不具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