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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4年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A.10

根据2014年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A.100 B.200 C.300 D.400

根据2014年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这一规定明确区分了高危行业与一般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前者无论规模大小均需专职配置,后者则以100人为临界点划分管理责任。

法律原文显示,2014年修正的《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原第十九条修订而来)明确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这一条款通过人数阈值建立了差异化监管体系,既确保规模企业的安全管理能力,又为小微企业保留灵活空间。

多个权威题库及法律解读文档均印证了这一标准。例如,专门针对2014年修订版法律的试题明确将"100人"作为正确答案,并指出该条款是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的核心依据。需要注意的是,部分文档存在答案差异(如提及300人或500人),这可能是混淆了不同时期的法律版本或特定行业细则,而2014年修正版的统一标准为100人。

这一规定至今仍影响着企业安全管理架构——超过100人的非高危企业需通过专职机构或人员落实主体责任,而100人以下企业可灵活选择专职或兼职配置。这种分级管理模式既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安全的保障力度,也兼顾了企业运营的实际需求。在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原则下,这一人数标准成为判断企业安全管理义务强度的重要标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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