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A.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B.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C.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D.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的职权包括选项A、B、C、D全部内容。这些职权构成了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核心,既涵盖法定基础权力,也允许通过公司章程扩展具体职责。
具体职权解析:
选项A: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主持职责时直接履职。这一权力确保公司治理不会因董事会怠于行事而陷入停滞,例如当发现董事违规操作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时,监事会可通过召集股东会形成制衡。
选项B:提案权允许监事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如高管问责、利润分配方案等)向股东会表达意见。例如某公司监事会发现财务报表存在异常时,可提出专项审计提案提交股东会表决。
选项C:依据《公司法》第151条(原第152条),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导致公司损失且公司未追责时,监事会可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实践中,某上市公司监事曾就CEO违规担保行为提起诉讼,挽回损失超千万元。
选项D:公司章程可进一步细化监事会职权,如增加对重大投资项目的监督权、聘请外部审计机构的决定权等。某科技公司章程即明确监事会对研发费用的专项审查权。
这些职权设计体现了"监督-纠偏-救济"的逻辑闭环:通过财务检查(基础监督)、行为纠正(事中干预)、临时会议召集(流程保障)、诉讼追责(终极救济)的组合拳,构建起防范内部人控制风险的制度防线。值得注意的是,新《公司法》通过第151条强化了监事会的诉讼代表权,使其在维护公司利益时具备更刚性的法律手段。
实践启示:
公司在设置监事会职权时,需平衡监督效能与治理效率。例如某制造企业通过章程规定"监事会对单笔超500万元的对外担保享有一票否决权",既避免了监督过度干预经营,又针对性防控了重大风险。这种基于公司章程的个性化设计,正是选项D赋予公司的灵活性空间。
当企业面临董事、高管履职争议时,股东可优先通过监事会行使上述职权,而非直接介入经营——这种分层治理机制,正是现代公司制度中"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原则的典型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