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狱集》载:"张举,吴人也。为句章令。有妻杀夫,因放火烧舍,乃诈称火烧夫死。夫家疑之,诣官诉妻,妻拒而不认。举乃取猪二口,一杀之,一活之,乃积薪烧之,察杀者口中无灰,活者口中有灰。因验夫口
更新时间:2026-06-14 04:04:20 栏目: 中华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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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狱集》载:"张举,吴人也。为句章令。有妻杀夫,因放火烧舍,乃诈称火烧夫死。夫家疑之,诣官诉妻,妻拒而不认。举乃取猪二口,一杀之,一活之,乃积薪烧之,察杀者口中无灰,活者口中有灰。因验夫口中,果无灰,以此鞫之,妻乃伏罪。"以下关于这一事例的哪些表述是不成立的() A. 作为县令的张举重视证据,一般用猪来作为证据 B. 张举之所以采取积薪烧猪的方法来查验证据,乃因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刑讯的程序 C. 张举在这个案件中对事实的判断体现了当时法律所规定的"据状断之"的要求 D. 该案杀人者未受刑而伏罪,因其符合当时法律规定禁止使用刑讯的一般条件 E. 张县令运用鉴定结论作为证据达到了查清案件的目的
我们先来分析题干。
题干中《疑狱集》的记载是说:张举担任句章县令时,有妻子杀夫后放火烧房,谎称丈夫是被火烧死的。夫家怀疑,告到官府。张举用两头猪做实验,一头先杀死再烧,一头活活烧死,发现死猪口中无灰,活猪烧死则口中有灰。然后检验死者口中,果然无灰,说明是先被杀后焚尸,妻子这才认罪。
逐项分析:
A. 作为县令的张举重视证据,一般用猪来作为证据
表述说“一般用猪来作为证据”,这显然错误。案例中是用猪来做实验验证杀人焚尸的可能性,并非“一般”都用猪作证据。该表述不成立。
B. 张举之所以采取积薪烧猪的方法来查验证据,乃因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刑讯的程序
因果关系不成立。唐代等古代法律对刑讯程序有规定(如《唐律》有“拷囚”制度),并非没有规定;他这样做是为了获取物证,而不是因为不能刑讯。此表述不成立。
C. 张举在这个案件中对事实的判断体现了当时法律所规定的“据状断之”的要求
“据状断之”出自《唐律·断狱律》,指根据证据与情状来审断,不应全凭口供。张举通过实验取得物证,符合“据状断之”的精神。此项表述成立。
D. 该案杀人者未受刑而伏罪,因其符合当时法律规定禁止使用刑讯的一般条件
有误。杀人者最后认罪是因为物证确凿,而不是因为“符合禁止使用刑讯的一般条件”。唐律等对刑讯有条件限制,但此案并非适用禁止刑讯的特殊情况(如享有议请减特权的人、年龄或疾病限制等)。该项不成立。
E. 张县令运用鉴定结论作为证据达到了查清案件的目的
“鉴定结论”一词是现代概念,但用实验和尸体检验来确定事实,可以视为古代意义上的“检验结论”作为证据,该项表述可以认为成立。
题干问 “哪些表述是不成立的”,因此要把不成立的都选出来。
不成立的项:A、B、D
最终答案:
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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