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更新时间:2026-05-30 06:45:35 栏目: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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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您提到的内容非常准确。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一项核心的、强制性的规定,是职业病防治“预防为主”原则的具体体现。
下面我将对这一规定进行更详细的解释和补充说明:
责任主体:用人单位。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不可推卸。
前提条件: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如果危害因素不在《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内,则无需申报。
申报内容:危害项目的具体情况,通常包括:
用人单位基本信息。
存在危害因素的岗位、接触人员数量。
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
作业场所的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等。
申报要求:
及时:通常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或者危害因素产生变化时,在规定时限内申报。
如实:必须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不得隐瞒、伪造、篡改。
受理部门: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2018年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管职责已整合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因此,目前用人单位应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申报。
政府监管:让监管部门掌握本地区职业病危害的分布情况,为制定监管政策、开展重点执法检查提供依据。
源头预防:促使用人单位主动识别和评估工作场所的危害,从而采取有效的工程防护、管理措施和个体防护,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危害。
保障劳动者权益:申报是后续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如职业健康体检)、诊断鉴定职业病的基础。如果用人单位未申报,劳动者在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可能会遇到障碍。
明确责任:申报成功后会获得一个“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这是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证明。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对于未及时、如实申报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您引用的这条规定,是构建我国职业病防治体系的一块基石。它通过强制申报制度,将用人单位的责任前置,旨在将职业病的预防关口前移,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如果您是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但未申报,可以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举报或投诉。如果您是用人单位负责人,务必依法履行申报义务,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全面的职业病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