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精选3篇)
更新时间:2026-05-30 20:26:36 栏目: 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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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公司全称]
第四条 公司住所:[具体地址],邮政编码:[邮编]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具体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第十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一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二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三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具体地区]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二十一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由[X]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X]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八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第三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十五条 公司指定[报纸名称]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同时指定[网站名称]为公司披露有关信息的网站。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第三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第三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第三十九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可以采取本章程第十四条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四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四十一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上述附件与本章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公司全名]
第三条 公司住所:[详细地址]
第四条 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具体业务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万元。
第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X]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采用记名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集中存管。
第十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经股东大会决议,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按法定程序通知债权人,在报纸上公告。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十三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股份比例获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对公司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
(五)依照法律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股份;
(六)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股份比例参与剩余财产分配;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公司重大资产交易、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由[X]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十)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由[X]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不少于 1/3。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五)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依照法律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